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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是2015年的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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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上櫃的鼎創達公司借錢給海外子公司800萬元,超過1年未回收,遭金管會依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罰款24萬元並限1個月內改善。但法院指出,證交法只有「繼續限期令其辦理,至辦理為止」,沒有限期改善的處分,判決金管會處分不明確,撤銷罰單。
鼎創達公司在民國101年2月和102年1月借錢給馬來西亞子公司大霸電子共800萬元,迄103年6月大霸電子沒有還錢,即鼎創達公司超過1年未回收貸款,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短期融通資金以1年為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罰款24萬元並限1個月內改善。
鼎創達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鼎創達公司主張,這是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資金調度的問題,猶如左口袋和右口袋,並非借錢給其他公司,金管會要求該公司「守法以自傷」不合情理。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要依證券交易法處分,但證交法中沒有「限期改善」這條罰則,金管會的處分不明確,違反「行政處分要有明確性」原則。
金管會反駁,鼎創達公司借錢給馬來西亞子公司大霸電子逾1年未回收是事實,該會基於保障投資人權益,通知鼎創達公司改善此事,函文屬通知性質,不是行政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證券交易法對於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的處分方式是,「繼續限期令其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按次處48萬元至480萬元罰款,至辦理為止」,沒有限期改善的處分,認定金管會的處分不明確,日前判決撤銷罰單和處分。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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